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
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渝金发〔20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服务工作牵头部门)、两江新区金融发展部、北部新区商务局、重庆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开区金融办、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适应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我办制定了《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修订了《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报告。
原《重庆常融资性担保公可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渝金发〔2011〕13号)即行废止。此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2.童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
附件1
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根据《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开展首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重庆市内的所有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服务工作部门)、两江新区金融发展部,北部新区商务局,重庆保税港区金融协、万盛经开区金融办以及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认定具备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金融办)对各自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管理。
第三条 区县金融办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层监管机构,在市金融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
区县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范围和权限,以市金融办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 监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区县金融办应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和监管工作需要,配备适量的专职监管人员。
第五条 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六条 区县金融办应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区县金融办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应遵守监管纪律、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中兼任职务或持有股权,应当实行监管回避制度。
第八条 区县金融办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义务为其监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区县金融办应落实主监管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设立和变更监管
第十条 区县金融办负责初审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按照《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台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一条 区县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变更事项进行审批: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原股东累计增加注册资本不超过年初数的30%,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新股东累计增加注册资本不超过年初数的20%,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持有不超过20%股权的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受让股权,且受让后持股不超过20%(持有不超过5%股权的股东转让股权,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市金融办相关规定自主办理);
(四)公司变更名称;
(五)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
(六)在本区县内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七)公司董事(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不含监事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八)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或非因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九)经市金融办授权审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区县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上变更事项,应按《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批复文件报送市金融办备案。
涉及更换《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由领取人持区县金融办批复文件、公司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和原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市金融办办理换证。
第十二条 区县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变更事项进行初审: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原股东累计增加注册资本超过年初数的30%;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新股东累计增加注册资本超过年初数的20%;
(三)持有超过20%股权的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受让股权,且受让后持股超过20%;
(四)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进行股权转让,使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股权转让超过50%;公司分立或合并;
(五)组织形式变更;
(六)跨区县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七)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变更;
(八)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长或外地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九)以上变更事项引起的章程修改。
区县金融办对以上变更事项,应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 区县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分立、合并和改制重组,应对工作方案和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对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及时将初审意见、工作方案和申请材料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四条 区县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事项,应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金融办。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依法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提供股权质押的;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新增创新业务的。
第十五条 区县金融办对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和重大变更事项,按照市金融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县金融办应协调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和变更工作中涉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支持办理设立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 非现场监管
第十七条 区县金融办应按照市金融办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统计分析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统计数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和风险进行持续监测。
第十八条 区县金融办应当加强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据信息审核,督促公司及时向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录入和上报公司业务、财务和资金使用等信息资料,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区县金融办应按照市金融办的要求,按月报送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资金使用报表。
第二十条 区县金融办应按照市金融办的要求,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县金融办应当按季监测分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前3季的报告应在季后次月的20日前报市金融办,次年1月底前报送年度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县金融办应主动开展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研究和信息采集活动,并及时向市金融办反映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县金融办应通过电话、网络、会议、信息简报和风险提示等多种形式,对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窗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区县金融办应协助市金融办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和年度考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县金融办应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对外宣传工作,加强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社会舆情监测,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重大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县金融办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约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公司业务和风险防控等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县金融办应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走访活动,及时沟通信息了解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县金融办应在市金融办统一安排下,参与或独立开展现场检查;也可以针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存在问题,主动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县金融办开展现场检查,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第三十条 区县金融办应按照市金融办制定的《现场检查规程》规定,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县金融办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现场检查后,及时向市金融办提出处理建议,由市金融办统一研究处理意见,统一下发《现场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区县金融办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擅自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区县金融办应督促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执行市金融办做出的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市金融办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六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区县金融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维护行业秩序,降低和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区县金融办应建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监管责任制,建立重大风险事件预警和风险处置机制,制定重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区县金融办应建立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现后24小时内、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告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风险事件的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在区县政府领导和市金融办指导下组织依法处置,维护辖区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
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
(三)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区县金融办应建立应急管理的问责制度,对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区县金融办应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查处,未及时纠正和查处,酿成风险事件的,以及对风险事件未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导致损失扩大或风险蔓延的,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中,“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指引与市金融办之前的有关规定不同的,以本指引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
为规范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办发〔2010〕369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所称区县金融办,指重庆市内的行政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服务工作牵头部门)、两江新区金融发展部、北部新区商务局、重庆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开区金融办或其他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认定具备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出资到位。
4.公司名称中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报要件
1.区县金融办关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文件及初审意见。
2.设立申请书。内容载明拟设立公司名称、公司性质、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住所,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3.公司筹备组成立文件。筹备组由股东或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组长1人,成员1至3人,并指定其中1人负责申报资料的报送、沟通与修改,以及领取市金融办下发的相关文件资料。(附件1)。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行业风险分析、市场前景分析。
6.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定位、产品设计、目标客户、预期盈利状况、资产规模、业务覆盖面等。
7.出资人协议书。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8.股东资格证明。
(1)股东为境内企业法人的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章程、经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信用报告、股东的银行存款余额资信证明。
股东具备稳健的经营业绩,存续2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监管部门认可的除外。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须提交: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经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告、股东的银行存款余额资信证明。
(3)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须提交:简历表(附件4)、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信用报告、股东的银行存款余额资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然人股东出资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附件5)。
出资来源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有:工资性收入证明;投资性收入证明(入股公司章程、经审计的最近1年财务报告、分红决议等);财产性收入证明(租赁合同、权属证明等);经公证的家庭继承或受赠证明;纳税证明。
股东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出资额不得超过其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收支结余总额。
股东的银行存款余额资信证明的时间应为同一天。
(4)股东为其他社会组织、境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参照以上规定提供资料。
9.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以出资额降序排列(附件2)。
10.股东承诺书。发起人承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股权。股东对出资行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股权转让及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并实行面签制度(附件3)。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个人简历(附件6)和相关证明材料。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决议。
(2))致监管部门的入职申请书(附件7),说明申请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
(3)简历表(附件4)、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证明从业经历及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任命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简历表应加盖最后一个离职单位的公章。
(4))履职计划(描述申请人如何达到拟设公司经营目标)。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附件8)。
任职资格要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配备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且担任过银行县级支行副行长以上或分行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担任过其他金融类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部门(含分支机构)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
12.公司章程草案。
13.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14.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15.法律意见书(附件10)。
16.验资报告(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
17.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备组向区县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区县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市金融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筹备组。
区县金融办每次只能转报1家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获得市金融办设立批复后,方可再次转报。对申请设立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成熟1家转报1家。
(2)市金融办对区县金融办转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设立条件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不予同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申请材料退回区县金融办。
(3)提交验资报告。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报告。
(4)市金融办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所隶属公司已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注册地位于重庆市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重庆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要件
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应由所隶属公司提出申请,载明拟设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和营业场所;
2.所隶属公司主体资格证明,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所隶属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附件9);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金融风险分析;
6.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7.拟任负责人资格证明,参照新设公司要求提供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8.注册地位于重庆市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重庆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信用报告、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注册地省级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同意其在重庆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注册地省级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文件、公司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合规官任职文件及注册地省级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批复。
(三)申报程序
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程序。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一)变更事项
下列变更事项须经监管部门审批:
1.公司名称变更;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
3.组织形式变更;
4.注册资本变更;
5.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
6.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变更;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8.持有超过5%股权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方受让后持有超过59,6的股权;
9.分立或者合并;
10.章程修改;
11.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申报要件
1.变更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附件9);
3.股东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变更决定或决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7.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验资报告原件。涉及原自然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出资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涉及原企业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涉及新股东出资的,按新设公司要求提供股东资格证明材料;
8.公司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中跨区县迁址的需出具迁出和迁入地区县金融办的同意函;
9.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涉及新任职人员的,按新设公司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10.股权(份)转让的,提交股权(份)转让协议;涉及新股东的,按新设公司要求提供股东资格证明材料;
11.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12.对重大变更事项的特别规定:
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变更行为,使得融资性担保公司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新设公司要求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股权转让超过50%,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应着重说明重大变更事项的理由、新股东资格证明材料;
13.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重大变更事项
1.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变更行为,使得融资性担保公司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股权转让超过50%;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立、合并;
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出资额或持有股权最多的股东。与关联方合并计算达到上述条件的,一并视为控股股东。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指引所称关联方,指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重大变更事项由区县金融办初审,市金融办审批。
(四)区县金融办审批的变更事项及申报程序
1.企业名称变更(须保留“融资担保”字样);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
3.本区县内公司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
4.董事(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不含监事会主席)、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5.一个自然年度内原股东累计增加注册资本不超过年初数的30%,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入未发生变更;
6.一个自然年度内新股东累计增加注册资本不超过年初数的20%,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7.持有不超过20%股权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方持股不超过20%;
8.因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和非因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变更事项,由区县金融办受理并审批。区县金融办应在做出同意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及相关申报资料报市金融办备案;
涉及更换《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由领取人持区县金融办批复文件、公司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和原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市金融办办理换证。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自主变更事项办理及程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持有股权未超5%的股东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符合出资人条件,受让股权后持股仍未超过5%,实行事前报告制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事前向区县金融办报告拟变更情况,区县金融办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报区县金融办备案,区县金融办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转送一套备案材料。
(六)市金融办审批的变更事项及申报程序
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述外的其他变更事项,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区县金融办将请示文件、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区县金融办报送的完整资料进行审核,属重大变更事项的还须经市金融办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
(一)申报要件
1.公司解散
(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东会或董事会注销决定或决议;
(4)公司清算组成员名单;
(5)清算报告。
2.分公司解散
(1)分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会或董事会解散决定或决议。
(二)受理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解散的,由区县金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办;
2.市金融办对区县金融办报送的完整材料进行审核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五、格式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活页装订,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采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A4规格纸张(须提供原件的文件除外);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鲜章;材料封面应注明“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分公司)的材料”或“关于××担保公司(分公司)申请××变更的材料”字样。
六、其他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取得设立批复文件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取得变更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三)本指引中,“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四)本指引所有材料凡需个人签名的,还需同时加按本人手模。
(五)本指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渝金发〔2011〕13号)即行废止。
附件:1.关于成立XX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筹备组的决定
2.XX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3.股东承诺书
4.简历表
5.自然人股东出资来源说明
6.XX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7.入职申请书
8.承诺书
9.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10.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
附件1
关于成立××融资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分公司筹备组的决定
市金融办:
为做好××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申报工作,经全体股东同意,决定成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筹备组,并授权×××(身份证复印件附后)负责申报资料的报送、沟通与修改,以及领取市金融办下发的相关文件资料。(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筹备组组长:(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筹备组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附件2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名 册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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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股东承诺书
××(公司或自然人全称)拟(入股/增资)××(拟设公司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人)本次自愿出资××万元,(入股/增资)××(拟设公司全称),出资完成后,总出资额××万元,占股权总额的××%。本(公司/人)保证本次出资系自有资金,非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并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1年内不转让股权,不以持有的股权对外质押。
2.本(公司/人)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上报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人)成为××(拟设公司全称)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4
简 历 表
填报机构: 填报日期: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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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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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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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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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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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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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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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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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股东填写本表时,拟任职务一栏可不填。
2.学习经历填写初中以后学历,格式为:××年×月至××年×月,在××(学校)读××(学历、专业)。
3.工作经历格式为:××年×月至××年×月,在××(单位)担任××(岗位或职务)。
附件5
自然人股东出资来源说明
本人出资××万元入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属本人及家庭合法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收入及其他收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投资性收入。本人于×年×月×日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出资××万元,至本报告期日公司净资产为××万元。本人×年问从公司分得红利或转让股权获得收入××万元(证明材料: )。
二、财产性收入。本人及家庭自×年×月起拥有经营性用房或住房××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万元(证明材料:
)。
三、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
四、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本人承诺对以上出资来源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6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姓 名 |
拟任职务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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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人职申请书
市金融办:
本人XXX(姓名),拟任XX公司(拟设公司全称)××(职务)。本人负责XXX(公司事务)。
特此申报,请审核。
附件8
承 诺 书
市金融办:
本人××(姓名),申请成为××公司×(职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上报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三、本人未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四、本人最近五年未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本人未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未曾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
六、本人未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被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
七、本人及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八、本人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以上承诺事项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9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享有如下权限:
1.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向审批机关领取核准文件;
5.其他事项(填写):
附件10: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
20律法意字第 号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资担保(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的委托,指派××(姓名)律师、××(姓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设立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所律师认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报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公司等×个企业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征信记录显示无不良信用记录;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已达到其出资金额的出资能力。
(二)×××、×××等×个自然人股东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征信记录显示无不良信用记录;出资资金真实,能说明合法来源并有相关证明材料,已达到其出资金额的出资能力。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四)已提供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已建立符合行业规范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五)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真实、合法。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为设立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