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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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渝金发〔202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全面科学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持续强化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分类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小贷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持续强化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分类监管,推动建立行业声誉约束机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小贷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以下简称监管评级)是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是指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局)和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且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评级期间,申请退出、重组,或在清算、破产过程中,以及被依法注销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参加评级。

第四条 监管评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在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为导向,重点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取得的数据资料,综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以分类评级为指导,坚持政策激励和监管约束相结合,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强做优,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局负责牵头组织、督导实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配合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监管评级。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积极配合监管评级工作。

第六条 监管评级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期间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作动态调整。

 

第二章 评级体系

第七条 监管评级要素权重包括公司治理(20%)、业务经营(15%)、风险管理(25%)、政策导向(20%)、监管合规(20%)五个维度和一个扣分项构成。

第八条 评级指标是评级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表》为准。市地方金融局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评级内容和规则并修订完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表》。

第九条 对照监管评级指标评分规则,分值合计满分100分,符合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或不得分。常规指标与扣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级机构综合得分。

同一违规事项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

第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级等级。等级由高到低,85分(含)以上为A级,70分至85分(不含)为B级,60分(含)至70分(不含)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十一条 监管评级从AD表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度越高。

A级:公司经营良好,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经营业绩优良,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经营服务行为较为规范。

B级:公司经营比较稳定,经营业绩和风险防控能力一般,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上存在较轻问题,但在监管提示后,能够在日常经营中予以纠偏解决。

C级:公司经营不稳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部分风险问题突出,经营业绩和合规性较差,需要监管重点关注。

D级:公司在经营规范性、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公司长期可持续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需要监管高度关注。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视情况动态下调其监管评级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D级。

(一)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被采取重大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舆情处置不当引发严重后果;

(二)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洗钱、暴力催收、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

(三)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公司;

(四)无故不参加监管评级;

(五)存在账外经营、业务造假、虚假诉讼等行为;

(六)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七)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备案;

(八)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九)贷款综合实际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十)市地方金融局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级实施

第十三条 监管评级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信息收集、自评、初评、复审、反馈、档案归集。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为监管评级做好准备。信息收集渠道及内容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中获取的公司基本情况、监管统计报表、业务数据等情况及数据。

(二)现场检查、监管措施等情况。

(三)审批备案事项。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五)有关部门开展的有关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巡视巡察、党建督导、检查、处罚等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情况。

(七)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年报及审计报告等。

(八)其他监管途径掌握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参评小额贷款公司对照监管评级指标进行自我评价打分,报所在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收集和小额贷款公司自评情况开展初评,提出初评等级建议,报市地方金融局。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综合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终得分,并依据指标体系确定监管评级等级。市地方金融局可视情况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单位对打分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也可对初评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局建立监管评级通报和共享机制,通过公示、系统推送、监管会议等形式,向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并可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识别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程度、实施分类监管、审核业务准入、推荐评优评先、给予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结合日常监管情况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

(一)对A级小额贷款公司,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积极支持公司发展。优先支持推荐开展银行融资、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融资业务,鼓励其围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开展服务和产品创新。

(二)对B级小额贷款公司,加强非现场监管分析,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督促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的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

(三)对C级小额贷款公司,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强度;加大对其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积极进行早期干预;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督促公司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

(四)对D级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重点问题机构名单管理,密切跟踪研判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防范风险外溢;必要时可依法依规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要求公司制定风险处置计划;风险状况持续恶化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其有序退出。

第二十一条 在对监管评级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的同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还应关注单项评级要素指标得分情况,重点针对存在较大问题、得分较低的要素指标评级情况进行分析,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改善管理,服务实体,降低风险水平。

小额贷款公司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次监管评级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监管评级结果主要用于监管和扶优限劣,并供有关机构和单位参考使用,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6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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