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
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高新区金融管理部门、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开区金融办,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细化完善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程序、路径和方法,提升行业非现场监管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监管工作质效,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非现场监管工作责任
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融资担保机构的必要手段。我局负责全市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遵循法人监管原则,以融资担保法人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担保机构必须落实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的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专门统计人员并实行AB 角制度,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监管信息统计工作,做好统计人员换岗、休假、出差时的工作交接,避免填报工作脱节;要加强对《规程》及本通知的学习培训,掌握报送信息填报要求、口径和时限,保质保量完成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杜绝迟报、错报、漏报现象。
二、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一是建立基础报表、特色报表、监管报表三位一体的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为确保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并向银保监会报送全行业非现场监管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形成了重庆市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包括2张月度报表《基本情况月报表》、《业务情况月报表》和4张季度报表《资产负债情况季报表》、《利润情况季报表》和《互联网融资担保等业务情况季报表》、《风险动态监测季报表》(见附件1)。二是报送要求及频率。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和落实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时限报送非现场监管数据和信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填报指标已融入月报表,应结合银保监会《规程》G8表要求填报。融资担保机构应通过重庆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于每月8日前完成向我局报送月度和季度报表工作。各项报表信息应经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后填报。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融资担保机构报送相关报表的初核。
三、加大非现场监管考核力度
一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我局安排专人对各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日常统计,每年在全行业通报,可根据监管要求,将监管通报抄送至融资担保机构主管单位、股东、银保监局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加强报表审核监管。我局重点关注融资担保机构的外部经营环境、公司治理状况、内部开展状况、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情况、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情况等,可根据机构风险程度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开展现场检查、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自有资金运用等相应监管措施。三是加强非现场监管成果运用。我局将非现场监管报送情况作为开展年度现场检查、监管评价工作的重要参考,纳入年度监管评价考评内容,对长期未报送统计报表、未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或重大风险事件,提供虚假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附件:1.重庆市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pdf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