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1号)的有关规定,市金融办、市农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十六条,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二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二)第二至六条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原则、可设立抵押的对象及登记方式等。
(三)第七条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四)第八、九条明确了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及不得设立抵押的情形。
(五)第十至十四条明确了抵押登记的类型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发生情况及应提交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登记办理时限。
(六)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实施细则》解释单位和试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