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金发〔20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制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农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八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提供抵押的还必须有完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书面证明;
(三)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的抵押贷款意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由抵押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贷款的意向书;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六)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
(一)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
(一)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明。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