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9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了《重庆市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渝金发〔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明确将“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市地方金融局依据有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明晰争议解决路径和流程,推动构建地方金融多元解纷机制。该《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保护我市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适应范围、基本原则、各方责任,压实机构消保主体责任,明晰市区分级职责。第二章为行为规范,细化了地方金融组织在经营活动、信息披露、营销宣传、催收管理、信息保护及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面的相关要求。第三章为争议解决,构建以地方金融组织首接负责为基础、属地管理为支撑、多元化解为补充的争议解决机制,规范投诉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终结投诉的情形。第四章为监督与管理,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评级,强化违规处置与跨部门协同。第五章为附则,规定由市地方金融局负责解释及相应的制度衔接安排。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金融组织及其金融消费者。
地方金融组织指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等8类主体,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金融消费者指购买、使用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同时针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开展和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对于购买、使用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