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

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渝金〔2015〕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加强对拟上市小贷公司培育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操作流程,我办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2.小贷公司《申请上市挂牌推荐表》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附件1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加强对拟上市小贷公司培育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操作流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批准,在重庆市设立的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上市挂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上市挂牌,是指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

 

第二章 推荐上市挂牌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推荐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应符合企业上市挂牌一般性条件。

第五条 申请推荐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开业一个年度以上;

(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三)近一年的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占当期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2%;

(四)近一年的季度平均不良贷款率低于5%;

(五)上年末的拨备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均不低于100%;

(六)公司治理良好,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上年度和当年的监管评级保持C级以上;

(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拟申请上市挂牌的小贷公司需事先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上市挂牌推荐表》(见附件),获取市金融办出具的推荐意见后,再向交易场所提交上市挂牌申请。

推荐意见在上市挂牌前有效,最长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继续开展上市挂牌准备工作的,须重新申请推荐。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推荐有效期内的小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或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中及交易平台披露市金融办相关政策规定,并作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八条  小贷公司应在上市挂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录入小贷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并书面向市金融办及所在地区(县)金融办或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金融办”)报告。

第九条  上市挂牌小贷公司发生以下情况的,应按照市金融办有关规定报批,并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录入小贷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书面向市金融办及所在地区县金融办报告。

(一)在交易场所增发股份、发行优先股及发行债券等融资;

(二)在交易场所外的非银行融资及突破原有政策规定的金融创新。

第十条 上市挂牌小贷公司发生重大业务风险或损失,以及其他影响持续经营事件的,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于事件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及所在地区县金融办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起因、处理措施和后果研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推荐有效期内,小贷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及开展股权激励进行的股份变更及增资不受次数和时间限制,并可以引进境外投资者或在境外新设的特殊目的公司入股,但在岗董事长和高管人员的持股不能转让。

第十二条 小贷公司在推荐有效期内和上市挂牌后的控股股东应是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且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协议人的持股总比例不高于90%;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不设下限。

第十三条 上市挂牌小贷公司股份转让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上市挂牌时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在上市挂牌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因司法判决等特殊情况除外并应报市、区县金融办审批。

上市挂牌后小贷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需报市、区县金融办审批。

第十四条 市、区县金融办应当指导帮助拟上市挂牌小贷公司加强与交易场所及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督促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合规经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县金融办应当加强对上市挂牌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关业务指标、股份变更、募集资金使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变化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小贷公司上市挂牌过程中未能尽职履责的中介服务机构,市金融办办应对相关小贷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警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的小贷公司, 市金融办、区县金融办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申请上市挂牌推荐表

渝金小贷上市荐[ ] 号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公章)

 

所在区县

 

营业地址

 

经营区域

 

拟上市挂牌类型

 

交易(场)所名称

 

董 事 长

姓名: 座机: 手机:

总 经 理

姓名: 座机: 手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座机: 手机:

财务负责人

姓名: 座机: 手机:

具备条件

项 目

监管要求

公司填报指标

市金融办核实情况

1.公司存续时间

1个自然年度

2.注册资本

1亿元

亿元

亿元

3.近一年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占当期注册资本的比例

低于2%

%

%

4.近一年的季度平均不良贷款率(4个季度加权平均)

低于5%

%

%

5.上年末拨备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

均不低于100%

拨备充足率: %

拨备覆盖率: %

拨备充足率: %

拨备覆盖率: %

6.最近一年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上年度的监管评级

保持C级以上

8.其他审慎性条件

符 合

 

 

推荐意见

区县金融办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地方处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地方处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办领导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注:1.小贷公司向两级金融办提交本表时,应附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上市挂牌方案;2.本表一式4份,由申请单位填报,两级金融办推荐后,市金融办存1份,送交易场所、区县金融办和申报公司各1份; 3.本次推荐在上市前有效,最长有效期为两年。

 

公 司 承 诺

 

小贷公司承诺:公司上市挂牌后,股份转让应符合重庆市金融办《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规定。在现有监管政策下,公司上市挂牌后的股份转让将采取 方式进行。公司上市挂牌后,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应事前报批的有关事宜,一定按市金融办相关规定报批,获准后再向交易(场)所提交申请,并在实施完成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报市、区县金融办备案。如市金融办出台新的上市挂牌小贷公司的监管政策,公司将及时披露和严格遵照执行。

 

 

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股 东 承 诺

 

全体股东承诺:公司上市挂牌后,股份转让应符合重庆市金融办《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工作指引(暂行)》的规定。在现有监管政策下,公司上市挂牌后的股份转让将采取 方式进行。对股份转让中不涉及审批的,股东将在交易完成后按规定由公司及时向市区(县)金融办备案。对股份转让中涉及事前报批的,股东在股份转让前应按相关监管要求取得市金融办的备案许可后进行转让。如市金融办调整有关政策,我们将严格执行新的规定。

 

 

承诺人(全体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