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问题小额贷款公司
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金发〔20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重庆高新区财政局,万盛经开区金融办,保税港区金融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管控,加大重点问题公司的查处力度,推动行业扶优限劣和市场出清,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等有关监管规定,现就加强重点问题公司分类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失联”类公司的监管
(一)认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失联”类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二)监管措施。对于“失联”类小额贷款公司,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二、加强对“空壳”类公司的监管
(一)认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类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回收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者“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监管措施。对于“空壳”类小额贷款公司,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公司整改的意愿及能力等,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等措施。
三、加强对“重大违法违规”类公司的监管
(一)认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类公司:违反《重庆小额贷款公司“十不准”》(渝金发〔2013〕15号)明确的禁止性监管规定;经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时,从事“套路贷”、涉黑涉恶、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或者金融腐败行为;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对《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渝金发〔2014〕10号)的重大事项瞒报、迟报、谎报;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或者虽然能进场但拒不提供检查资料或者检查资料造假;对违规问题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经过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监管措施。对于“重大违法违规”类小额贷款公司,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违法违规情节、风险程度、涉众性、整改意愿及能力等情形,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公司部分业务、暂停直至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查处工作实施流程
(一)调查核实。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初步核查,可以独立核查,也可以商请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取证。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区县初步核查结果开展复核。在复核过程中,无法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有关主体取得联系,或者虽能取得联系但无法开展核查工作的,由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限期接受监管谈话的公告,督促配合监管。
(二)事前告知。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就查实的问题,向小额贷款公司发送《监管措施告知书》,告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期限和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为60日。
(三)异议处理。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对拟采取的监管措施提出书面陈述及申辩,其内容应当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听取公司意见,对其提出的异议组织核查,并反馈异议核查结果。
(四)措施决定。对于异议成立的,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采纳,并作为确定最终监管措施的考虑依据;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送相应《监管措施决定书》。
五、强化监管与责任
(一)强化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筹协调上述重点问题公司分类监管工作,牵头开展定期集中摸排处置、台账管理、风险处置和政策宣讲工作。联合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对重点问题公司实施常规动态管理,跟踪掌握、有序化解处置风险;对于被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公司,支持继续依法处理存量债权债务。
(二)明确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定期开展辖区内重点问题公司的摸排核查,提前制定工作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做好风险研判;动态监测处置工作进度,有序化解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引发次生风险,指导具有整改意愿及能力的公司稳妥实施整改;及时向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摸排、核查、整改、处置等各项工作情况。
(三)压实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监管措施执行,认真落实整改和处置要求。被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合法的存量债权依法受到保护,但不得开展新发放贷款、展期续贷等业务。
(四)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在对上述重点问题公司处置过程中,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对于重点问题公司,函告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被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公司,向社会全面公示,抄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已接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公司,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告知人行重庆营管部。
(五)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配合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工作,稳妥化解处置风险,督促公司整改,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行业稳健发展。
原《关于加强“失联”、“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推动化解行业风险的通知》(渝金〔2020〕460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国务院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通知涉及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